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
(一)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
是指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和當事人兩種情況時的責任。
1、貨運代理作為純粹的代理人,通常應對其本人及其雇員的過錯承擔責任,其錯誤和疏忽包括:
A、未按指示交付貨物
B、盡管得到指示,辦理保險仍然出現疏忽
C、報關有誤
D、運往錯誤的目的地
E、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在出口(進口)貨物退稅;
F、未取得收貨人的貨款而交付貨物
貨運代理還應對其經營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滅失或損壞或人身傷亡承擔責任。
2、貨運代理人作為當事人,系指在為客戶提供所需的服務中,是以其本人的名義承擔責任的獨立合同人,他應對其履行貨運代理合同而雇傭的承運人、分貨運代理的行為或不行為負責。
3、貨運代理的責任范圍的大小,原則上可分為三種情況:
(1)作為貨運代理,僅對其自己的錯誤和疏忽負責;
(2)作為貨運代理,不僅對其自己的錯誤和疏忽負責,還應使貨物完好地抵達目的地,這就意味著他應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責任;
(3)貨運代理的責任取決于合同條款的規定和所選擇的運輸工具等。
(二)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限制
責任限制是一項特有的法律制度,即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責任人將其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范圍內的法律制度。
FIATA推出的標準交易條件范本(即“FIATA國際貨運代理服務示范條例”)基本上已成為各國制定本國標準交易條件的總原則。根據該原則,對貨物的損壞或滅失,每公斤的賠償限額為2SDR,而每件貨物的最高賠償額則留給各個國家的國家級貨運代理協會根據本國的法律自行規定。
(備注:SDR Special Drawing Rights的縮寫,為特別提款權,SDR的定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示,1個SDR之價值應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之時或法院判決之時的兌換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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