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歸類
歸類總規則
貨品在協調制度中的歸類,應遵循以下規則: 規則一 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品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如品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則按以下規則確定。 注釋: 一、本協調制度系統地列出了國際貿易的貨品,將這些貨品分為類、章及分章,每類、章或分章都有標題,盡可能確切地列明所包括貨品種類的范圍。但在許多情況下,歸入某類或某章的貨品種類繁多,類、章標題不可能將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進去。 二、因此,本規則一開始就說明,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據此,標題對商品歸類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規則第二部分規定,商品歸類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按照品目條文及任何相關的類、章注釋確定; (二)如品目條文或類、章注釋無其他規定,則按規則二、三、四及五的規定確定。 四、以上三(一)所規定的已很明確,許多貨品無需借助歸類總規則的其他條款即可歸入協調制度中〔例如,活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釋四所述的醫藥用品(品目30.06)〕。 五、以上三(二)所稱“如品目和類、章注釋無其他規定”,旨在明確品目條文及任何相關的類、章注釋是最重要的,換言之,它們是在確定歸類時應首先考慮的規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釋規定該章某些品目僅包括特定的貨品,因此,這些品目就不能夠擴大為包括根據規則二(二)的規定可歸入這些品目的貨品。 規則二 (一)品目所列貨品,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報驗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還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規則可作為完整品或制成品歸類的貨品)在報驗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的原則歸類。 注釋: 規則二(一)(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一、規則二(一)第一部分將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圍擴大為不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還包括該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報驗時它們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規則的規定也適用于毛坯,除非該毛坯已在某一品目具體列名。所稱“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零件的大概形狀或輪廓,但還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極個別的情況外,它們僅可用于加工成制成品或零件(例如,初制成型的塑料瓶,為管狀的中間產品,其一端封閉而另一端為帶螺紋的瓶口,瓶口可用帶螺紋的蓋子封閉,螺紋瓶口下面的部分準備膨脹成所需尺寸和形狀)。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狀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見的桿、盤、管等)不應視為“毛坯”。 三、鑒于第一類至第六類各品目的商品范圍,本款規則這一部分的規定一般不適用于這六類所包括的貨品。 四、運用本款規則的幾個實例,參見有關類、章(例如,第十六類和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九十章)的總注釋。 規則二(一)(物品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五、規則二(一)的第二部分規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應歸入已組裝物品的同一品目。貨品以未組裝或拆散形式報驗,通常是由于包裝、裝卸或運輸上的需要,或是為了便于包裝、裝卸或運輸。 六、本款規則也適用于以未組裝或拆散形式報驗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規則第一部分的規定,它們可作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七、本款規則所稱“報驗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是指其各種部件僅僅通過緊固件(螺釘、螺母、螺栓等),或通過鉚接、焊接等組裝方法即可裝配起來的物品。 組裝方法的復雜性可不予考慮,但其各種部件無須進一步加工成制成品。 某一物品的未組裝部件如超出組裝成品所需數量的,超出部分應單獨歸類。 八、運用本款規則的實例,參見有關類、章(例如,第十六類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八十九章)的總注釋。 九、鑒于第一類至第六類各品目的商品范圍,本款規則這一部分的規定一般不適用于這六類所包括的貨品。 規則二(二)(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或組合品) 十、規則二(二)是關于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及組合品,以及由兩種或多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它所適用的品目是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的品目(例如,品目05.07列出“象牙”)和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品的品目(例如,品目45.03列出“天然軟木制品”)。應注意到,只有在品目條文和類、章注釋無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運用本款規則(例如,品目15.03列出“液體豬油,未經混合”,這就不能運用本款規則)。 在類、章注釋或品目條文中列為調制品的混合物,應按規則一的規定進行歸類。 十一、本款規則旨在將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的任何品目擴大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或組合品,同時旨在將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的任何品目擴大為包括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 十二、但是,不應將這些品目擴大到包括按規則一的規定不符合品目條文要求的貨品;當添加了另外一種材料或物質,使貨品喪失了原品目所列貨品特征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 十三、本規則最后規定,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及組合品,以及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如果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的,必須按規則三的原則進行歸類。 規則三 當貨品按規則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時,應按以下規則歸類: (一)列名比較具體的品目,優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的成套貨品中的部分貨品,即使其中某個品目對該貨品描述得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品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構成或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貨品,如果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歸類時,在本款可適用的條件下,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三)貨品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或(二)歸類時,應按號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末一個品目。 注釋: 一、對于根據規則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的貨品,本規則規定了三種歸類方法。這三種方法應按其在本規則的先后次序加以運用。據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歸類時,才能運用規則三(二);不能按照規則三(一)和(二)歸類時,才能運用規則三(三)。因此,它們的優先次序為:(1)具體列名;(2)基本特征;(3)從后歸類。 二、只有在品目條文和類、章注釋無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運用本規則。例如,第九十七章章注四(二)規定,根據品目條文既可歸入品目97.01至97.05中的一個品目,又可歸入品目97.06的貨品,應歸入品目97.01至97.05中的其中一個品目。這些貨品應按第九十七章注釋四(二)的規定歸類,而不應根據本規則進行歸類。 規則三(一) 三、規則三(一)規定了第一種歸類方法,它規定列名比較具體的品目優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四、通過制訂幾條一刀切的規則來確定哪個品目比其他品目列名更為具體是行不通的。但作為一般原則可以這樣說: (一)列出品名比列出類名更為具體(例如,電動剃須刀及電動理發推子應歸入品目85.10,而不應作為本身裝有電動機的手提式工具歸入品目84.67或作為家用電動機械器具歸入品目85.09)。 (二)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稱更為明確地述及某一貨品,則該品目要比所列名稱不那么明確述及該貨品的其他品目更為具體。 后一類貨品舉例如下: 1.確定為用于小汽車的簇絨地毯,不應作為小汽車附件歸入品目87.08,而應歸入品目57.03,因品目57.03所列地毯更為具體。 2.鋼化或層壓玻璃制的未鑲框安全玻璃,已制成一定形狀并確定用于飛機上。該貨品不應作為品目88.01或88.02所列貨品的零件歸入品目88.03,而應歸入品目70.07,因品目70.07所列安全玻璃更為具體。 五、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成套貨品中的部分貨品,即使其中某個品目比其他品目描述得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品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在這種情況下,貨品的歸類應按規則三(二)或(三)的規定加以確定。 規則三(二) 六、第二種歸類方法僅涉及: (一)混合物。 (二)不同材料的組合貨品。 (三)不同部件的組合貨品。 (四)零售的成套貨品。 只有在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歸類時,才能運用本款規則。 七、無論如何,在本款可適用的條件下,這些貨品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八、對于不同的貨品,確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會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據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質、體積、數量、重量或價值來確定貨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據所含材料對貨品用途的作用來確定貨品的基本特征。 九、本款規則所稱“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不僅包括各部件相互固定組合在一起,構成了實際不可分離整體的貨品,還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離的貨品,但這些部件必須是相互補足,配合使用,構成一體并且通常不單獨銷售的。 后一類貨品舉例如下: (一)由一個帶活動煙灰盤的架子構成的煙灰盅。 (二)由一個特制的架子(通常為木制的)及幾個形狀、規格相配的裝調味料的空瓶子組成的家用調味架。 這類組合貨品的各件一般都裝于同一包裝內。 十、本款規則所稱“零售的成套貨品”,是指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貨品: (一)由至少兩種看起來可歸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構成的。因此,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視為本款規則所稱的成套貨品; (二)為了迎合某項需求或開展某項專門活動而將幾件產品或物品包裝在一起的;以及 (三)其包裝形式適于直接銷售給用戶而無需重新包裝的(例如,裝于盒、箱內或固定于板上)。 據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搭配而成,配在一起調制后可成為即食菜或即食飯的成套食品。 可按規則三(二)的規定進行歸類的成套貨品舉例如下: (一)1.由一個夾牛肉(不論是否夾奶酪)的小圓面包構成的三明治(品目16.02)和法式炸土豆片(品目20.04)包裝在一起的成套貨品。 該貨品應歸入品目16.02。 2.配制一餐面條的成套貨品,由裝于一紙盒內的一包未煮的面條(品目19.02)、一小袋乳酪粉(品目04.06)及一小罐蕃茄醬(品目21.03)組成。 該貨品應歸入品目19.02。 但本規則不適用于將可選擇的不同產品包裝在一起組成的貨品。例如: —— 一罐小蝦(品目16.05)、一罐肝醬(品目16.02)、一罐乳酪(品目04.06)、一罐火腿肉片(品目16.02)及一罐開胃香腸(品目16.01); —— 一瓶品目22.08的烈性酒及一瓶品目22.04的葡萄酒。 對于以上兩例所列及類似貨品,應將每種產品分別歸入其相應品目。 (二)由一個電動理發推子(品目85.10)、一把梳子(品目96.15)、一把剪子(品目82.13)、一把刷子(品目96.03)及一條毛巾(品目63.02)裝在一個皮匣子(品目42.02)內所組成的成套理發工具。 該貨品應歸入品目85.10。 (三)由一把尺子(品目90.17)、一個圓盤計算器(品目90.17)、一個繪圖圓規(品目90.17)、一支鉛筆(品目96.09)及一個卷筆刀(品目82.14)裝在一個塑料片制的盒子(品目42.02)內所組成的成套繪圖器具。 該貨品應歸入品目90.17。 以上成套貨品應按其構成整套貨品基本特征的部件進行歸類。 十一、本款規則不適用于按規定比例將分別包裝的各種組分包裝在一起,供生產飲料等用的貨品,不論其是否裝在一個共同包裝內。 規則三(三) 十二、貨品如果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或(二)歸類時,應按號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后一個品目。 規則四 根據上述規則無法歸類的貨品,應歸入與其最相類似的貨品的品目。 注釋: 一、本規則適用于不能按照規則一至三歸類的貨品。它規定,這些貨品應歸入與其最相類似的貨品的品目中。 二、在按照規則四歸類時,有必要將報驗貨品與類似貨品加以比較,以確定其與哪種貨品最相類似。所報驗的貨品應歸入與其最相類似的貨品的同一品目。 三、當然,所謂“類似”取決于許多因素,例如,貨品名稱、特征、用途。 規則五 除上述規則外,本規則適用于下列貨品的歸類: (一)制成特殊形狀或適用于盛裝某一或某套物品,適合長期使用的照像機套、樂器盒、槍套、繪圖儀器盒、項鏈盒及類似容器,如果與所裝物品同時報驗,并通常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的,應與所裝物品一并歸類。但本款不適用于本身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規則五(一)規定的以外,與所裝貨品同時報驗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如果通常是用來包裝這類貨品的,應與所裝貨品一并歸類。但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注釋: 規則五(一)(箱、盒及類似容器) 一、本款規則僅適用于同時符合以下各條規定的容器: (一)制成特定形狀或適用于盛裝某一或某套物品的,即按所要盛裝的物品專門設計的。有些容器還制成所裝物品的特殊形狀; (二)適合長期使用的,即在設計上容器的使用期限與所盛裝的物品相稱。在物品不使用期間(例如,運輸或儲藏期間),這些容器還起到保護物品的作用。本條標準使其與簡單包裝區別開來; (三)與所裝物品一同報驗的,不論其是否為了運輸方便而與所裝物品分開包裝。單獨報驗的容器應歸入其相應品目; (四)通常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的;以及 (五)本身并不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 二、與所裝物品一同報驗并可按照本規則進行歸類的容器的舉例如下: (一)首飾盒及箱(品目71.13); (二)電動剃須刀套(品目85.10); (三)望遠鏡盒(品目90.05); (四)樂器盒、箱及袋(例如,品目92.02); (五)槍套(例如,品目93.03)。 三、本款規則不包括某些容器,例如,裝有茶葉的銀質茶葉罐或裝有糖果的裝飾性瓷碗。 規則五(二)(包裝材料及包裝容器) 四、本款規則對通常用于包裝有關貨品的包裝材料及包裝容器的歸類作了規定。但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例如,某些金屬桶及裝壓縮或液化氣體的鋼鐵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五、規則五(一)優先于本款規則,因此,規則五(一)所述的箱、盒及類似容器的歸類,應按該款規定確定。 規則六 貨品在某一品目項下各子目的法定歸類,應按子目條文或有關的子目注釋以及以上各條規則(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來確定,但子目的比較只能在同一數級上進行。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有關的類注、章注也適用于本規則。 注釋: 一、以上規則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適用于同一品目項下的各級子目。 二、規則六所用有關詞語解釋如下: (一)“同一數級”子目,是指五位數級子目(一級子目 )或六位數級子目(二級子目 )。 據此,當按照規則三(一)規定考慮某一物品在同一品目項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五位數級子目的歸類時,只能依據對應的五位數級子目條文來確定哪個五位數級子目所列名稱更為具體或更為類似。選定了哪個五位數級子目列名更為具體后,該子目本身又再細分了六位數級子目,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根據有關的六位數級子目條文考慮物品應歸入這些六位數級子目中的哪個子目。 (二)“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是指“除類、章注釋與子目條文或子目注釋不相一致的以外”。 例如,第七十一章注釋四(二)所規定“鉑”的范圍與子目注釋二所規定“鉑”的范圍不同,因此,在解釋子目7110.11及7110.19范圍時,應采用子目注釋二,而不應考慮該章注釋四(二)。 三、六位數級子目的范圍不得超出其所屬的五位數級子目的范圍;同樣,五位數級子目的范圍也不得超出其所屬品目的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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